上海外卖骑手小姜花2元购买“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后,还没接单就遭遇车祸致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以“不在保障时段”和“已获肇事方赔偿”为由拒赔,两审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败诉,须支付3万元伤残赔偿金。
上海外卖骑手小姜花2元购买“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后,还没接单就遭遇车祸致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以“不在保障时段”和“已获肇事方赔偿”为由拒赔,两审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败诉,须支付3万元伤残赔偿金。
一、案件始末
1. 投保与事故
投保情况:2024年7月某日清晨,外卖骑手小姜通过平台成功购买“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保费每天2元,保险凭证显示即时生效。
事故发生:投保后小姜尚未开始接单,就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右肱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前期赔偿:治疗期间,事故全责方向小姜赔偿了28万余元。
2.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障时段争议:保险条款约定承保时间仅限于“从接单开始至订单签收完成后一小时”,小姜出事时还没接单,不在保障时段内。
重复获利抗辩:小姜已从肇事方获得28万余元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不能再通过保险重复获利。
二、法院判决要点
1. 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义务而无效
投保页面存在设计缺陷:法院核查发现,保险公司把保险期间限制等免责条款藏在投保页面的附件里,主页面上没有直接展示,也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长。小姜实际看到的保险凭证中,同样没有明确写明保险期间的特殊限制。
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约束力。法院据此认定该免责条款对小姜不生效。
2. 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险种性质决定:骑手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保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
双重获赔合法:人身保险不像财产险那样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便小姜已从肇事方获得赔偿,也不影响他向保险公司主张伤残保险金。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险与侵权赔偿可兼得。
3. 判决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3万元伤残赔偿金及相关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同类案件司法口径对比
案件 拒赔理由 法院核心裁判逻辑 判决金额
上海小姜案 接单前不在保障时段、已获侵权赔偿 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无效;人身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3万元
福州阮某火灾身故案 收工后非送餐期间 投保页面深层条款将保障时限缩限为配送前后90分钟,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70万元
郑州刘某猝死案 自身疾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投保时未询问健康状况、未对免责条款显著提示,免责条款无效 60万元
海口麦某受伤案 职业伤害不赔(与“新职伤”重叠) “职业伤害不赔”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法无效 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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